盜竊遊戲幣遊戲裝備怎麼判刑?盜竊比特幣 usdt等虛擬幣判幾年。

本文分兩部分:

第一部分:網絡盜竊遊戲幣、遊戲裝備、虛擬幣的定罪量刑標準。

第二部分:如何爭取無罪和最輕的處罰。

盜竊遊戲幣、網絡遊戲裝備、比特幣、泰達幣usdt、以太幣等虛擬貨幣怎麼判刑?

張洪強律師辦案經驗總結,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復制剽竊。

第一部分:盜竊遊戲幣、網絡遊戲裝備、各類虛擬貨幣的定罪量刑標準

非法獲取虛擬貨幣、遊戲裝備案件,存在定性爭議,不同的公檢法機關經常有不同的認定。

是定盜竊罪還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直接關系到被告人刑期的長短,例如盜竊價值200萬的虛擬貨幣,按照盜竊罪要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按照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最高才判七年。

趙某盜竊虛擬貨幣案件,刑期由10年改判4年,就是因為二審法院將罪名改判了。

大連市某區法院一審被判決趙某構成盜竊罪,判決10年有期徒刑,罰金10萬,二審大連市中級法院將罪名改判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將刑期由10年改判為4年,將罰金由10萬改判為2萬。

肖某盜竊虛擬貨幣案件,刑期由五年改判一年六個月,也是因為二審法院改判了罪名。

福州市某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肖某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決肖某有期徒刑5年,福州市中級法院二審將罪名改判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除了罪名爭議之外,虛擬貨幣的價格如何界定?按被害人買入價,被告變賣價,還是案發時的市場價格?誰來做價格鑒定?這些問題在虛擬貨幣盜竊案中都存在爭議。

下面,先說一下定罪量刑標準。

盜竊遊戲幣、遊戲裝備、比特幣BTC、泰達幣USDT等虛擬貨幣案件主要涉嫌的罪名以及定罪量刑標準。

《1》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涉嫌盜竊罪,各地適用的具體數額標準有差異,主要有三檔量刑標準。

①1000元至3000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②3萬至10萬以上,屬於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③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有兩檔量刑標準。

量刑標準:①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要根據實際情況,爭取最輕的罪名認定。

第二部分:如何爭取無罪和最輕的處罰

盜竊遊戲幣遊戲裝備怎麼判刑?盜竊比特幣 usdt等虛擬幣判幾年。

在一些虛擬幣盜竊案件中,雖然警方有初步證據將犯罪嫌疑人抓獲,但最終因證據不足撤案、不公訴或罪名不成立。

例如:

①北京海淀區的某虛擬貨幣盜竊案,海淀區公安分局認定犯罪嫌疑人開發編譯一款惡意APP竊取某公司持有的數字貨幣服務器的私鑰,通過私鑰盜取該公司存儲的數字貨幣,被盜數字貨幣價值3000餘萬元,該犯罪嫌疑人於2020年12月16日被逮捕,最終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犯罪嫌疑人釋放並不公訴。

②蘇州某虛擬貨幣網絡盜竊案,警方認定犯罪嫌疑人通過網絡技術手段滲透入侵虛擬貨幣網站,非法獲取VOL幣816萬個,後在康波交易所變賣成泰達幣,再將泰達幣變換成人民幣。

最終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犯罪嫌疑人不公訴撤案。

非法獲取虛擬貨幣案件的偵查與取證工作較為復雜,涉及網站架構、日志分析、惡意代碼分析、虛擬貨幣追溯等多種知識,電子證據勘察不充分、不全面,很難提取到足夠電子證據,導致很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證據不足被釋放。

要想從專業角度爭取到證據不足、罪名不成立,需要律師具備計算機網絡犯罪方面的專業知識,對於律師的要求相比較傳統的犯罪更高。

如果我們律師不具備這方面的專業知識,在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溝通時可能會出現障礙,王某網絡盜竊案,當庭拒絕律師辯護,法官問原因,被告人說律師不懂這方面的專業知識,存在溝通障礙,就是因為此。

所以,我們律師必須掌握此類案件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技巧,才有可能爭取到無罪和罪輕的結果。

一、從證據上爭取不批捕、不公訴、罪名不成立。

1、從電子證據上找到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排除被告人的嫌疑。

有些網站因為存在漏洞,可能存在被多名黑客入侵的情況,我們在辦理案件時要防止因為辦案機關疏忽,將其他黑客的侵入行為算到我方身上的可能。

如果在入侵時間、入侵方式、入侵路徑上存在其他黑客入侵的可能性,則說明不能排除他人入侵可能性,在其他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不能簡單的將被告人認定為入侵者。

例如一起虛擬貨幣網絡盜竊案,警方起訴意見書認定實施盜竊的時間是2019年10月22日,但是犯罪嫌疑人對該服務器進行入侵的時間是2019年9月25日,中間間隔了近一個月,並且被盜公司的服務器後臺日志顯示,在2019年10月16日,有一個美國的IP地址異常訪問了該公司網站的最高權限,2019年10月23日,有一個香港的IP地址異常訪問了該公司網站的最高權限。

該案無法排除其他黑客入侵的可能性,最終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犯罪嫌疑人不起訴撤案。

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審查是否存在別人入侵的可能性。

①被害人陳述的入侵時間、入侵方式、入侵路徑與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入侵攻擊時間是否一致。

②審查被入侵系統與作案設備上各種日志記錄在時間、日期上是否存在一致性。

③審查入侵時間與入侵後果產生之前是否存在他人侵入或攻擊的行為。

④審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入侵方式、入侵路徑是否與偵查機關查明的一致。

不同的黑客有不同的入侵思路,入侵路徑也多不相同。

2、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入侵的行為。

如果入侵痕跡關聯到被告人的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鏈,則有可能爭取到罪名不成立。

很多虛擬幣盜竊案件證據不足的原因就是沒有提取到充分的電子證據,主要包括:服務器日志、網站日志記錄中提取到的相關痕跡與被告人之間是否具有一致性或關聯性。

《1》服務器日志中,非正常用戶登錄服務器的用戶名、客戶端名、客戶端IP地址與被告人是否存在一致或相關聯。

還要注意,日志中發現的入侵IP,可能是跳板肉雞,不一定是入侵者的真實IP。

《2》安全日志、FTP日志和www日志等日志記錄是否被清除,是否能提取到入侵者的IP地址、入侵時間、端口、http狀態、瀏覽器等。

稍微有些經驗的黑客入侵者會刪除相關日志記錄,很多案件不會從日志中提取到入侵者的ip等信息。

一旦入侵者獲得了系統 root 權限,就可以輕易地修改、刪除操作系統所保存的日志記錄,甚至偽造現場,從而掩蓋入侵留下的痕跡。

《3》律師要注意:證據鏈中斷的情形。

一旦證據鏈中斷,就不會形成相關直接證據。

3、盜竊使用的工具軟件以及植入的木馬程序中的信息與被告人是否一致或產生關聯。

《1》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植入木馬或後門程序的行為。

《2》警方是否提取到黑客使用過或留下的工具軟件,如入侵、掃描、嗅探、攻擊工具軟件,是否通過網站源文件與服務器日志找到可疑木馬文件。

《3》這些工具軟件、木馬程序中是否提取到入侵者的個人虛擬身份信息,如QQ號碼、電子郵箱、木馬收信地址、回傳地址、遠程控制地址等是否與被告人產生一致性或關聯。

《4》使用工具軟件、木馬的ip地址、虛擬身份等信息是否與被告人一致或產生關聯性。

《5》根據使用木馬的時間是否找到被創建的文件夾、被修改的網頁文件等,從被創建的文件夾、被修改的網頁文件中是否能發現線索。

4、虛擬幣流向路徑關聯到被告人的證據是否形成證據鏈。

要審查虛擬貨幣賬戶、錢包地址、IP地址等網絡痕跡與被告人的關聯性證據。

如果不能形成證據鏈,就有可能從證據上切斷涉案資金、虛擬貨幣的交易網絡、交易行為以及資金流向與被告人的對應或關聯關系。

例如在陜西毛某一案,第三級收款賬戶的錢如何轉出,以及尾號為TH5Y提幣地址如何變現都未查清,警方在補充偵查報告中,稱查清難度大,無法查清,便草草結案。

還有某起虛擬幣網絡盜竊案,警方在被入侵服務器上提取到犯罪嫌疑人對該服務器有xss攻擊記錄,便將犯罪嫌疑人抓獲,但因最終沒有發現虛擬幣的流轉證據以及變現證據,將犯罪嫌疑人釋放撤案。

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需要注意,由於數字貨幣具有具有強匿名特點,持有者信息則為公鑰與私鑰字符串,系統生成的不同賬戶、地址不存在關聯性。

在這種特性之下,用戶的真實身份很難去追蹤和驗證。

盡管用戶在區塊鏈網絡中的行為都是公開透明的,憑借這些交易行為確實可以利用大數據分析技術來對交易雙方的真實身份進行推斷,但這種方式的推斷具有很大的主觀性,容易找到辯護的空間。

我們還需要注意一種情況就是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會使用混幣器、聯合幣《共享發送》、暗錢包、隱形地址等方式混幣,分離交易中的輸入和輸出地址,即割裂輸入地址和輸出地址之間的關系,目的是提高加密貨幣的隱私性和匿名性,使其更難追蹤加密貨幣的用途以及它屬於誰。

我們在辯護時,在對證據進行審查與質證時,要有專業的思維,來審查數字貨幣賬戶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關聯性證據。

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1》能否阻斷錢包地址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對應關聯關系的證據鏈。

《2》能否阻斷斷錢包地址與犯罪嫌疑人的IP地址以及設備的MAC地址對應關聯關系的證據鏈。

《3》能否阻斷比特幣交易過程與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網絡信息、網絡痕跡形成對應或關聯關系的證據鏈。

關於這三個方面的內容我已經說過多次,這裡就不在重復。

我們律師要注意一些反偵查手段的實施,例如使用黑卡、地下錢莊、跑分平臺、虛擬貨幣OTC場外交易、暗網、混幣等手段,導致的證據鏈中斷無法追溯的情況,隨著反偵查能力的提高,查清資金流轉路徑、流轉金額難度越來越大。

例如,我在2018年辦理的李某網絡案件,涉及到比特幣的流轉證據問題,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認定涉案贓款是2000多萬,但我們根據資金流水的證據,最終讓檢察院在起訴時,將金額降低為700多萬。

二、從性質上爭取最輕的罪名認定。

在司法實務中,對非法獲取比特幣的行為存在定性爭議。

最高法院的已經明確,此類盜竊比特幣、遊戲幣等虛擬貨幣的案件按照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雲騰、周加海、周海洋在《人民司法》發表《<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一文,明確表明對於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如確需刑法規制,可以按照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等計算機犯罪定罪處罰,不應按盜竊罪處理。

其理由有四:

一是認為虛擬財產與金錢財物等有形財產、電力燃氣等無形財產存在明顯差別;

二是認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是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

三是對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適用盜竊罪會帶來一系列棘手問題,特別是盜竊數額的認定,目前缺乏能夠被普遍接受的計算方式;

四是從境外刑事立法和司法來看,鮮有將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以盜竊罪論處。

最高法院法官的該文章表示,最高司法機關的傾向是將盜竊虛擬貨幣的案件定性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在審判實務中,很多地方法院都是按照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來對盜竊虛擬幣的行為定罪處罰。

兩個政策依據:

①《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利用計算機竊取他人遊戲幣非法銷售如何定性問題的研究意見》明確指出通過控制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而非法獲取他人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對其應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定罪量刑;明確指出,虛擬財產不是財產,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虛擬財產隻能用於獲取虛擬服務,不能用於交易,不符合財產所具有的交易這一基本特征。

②2017 年 9 月 4 日央行等七部委《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代幣或『虛擬貨幣』是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也就是說,根據中國的規定,包括,比特幣在內的相關虛擬貨幣,都不是真正的貨幣。

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指出,要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即現在是比特幣交易為違法違規的,比特幣不符合財產所具有的交易這一基本特征。

此外,如果將盜竊虛擬貨幣的案件定盜竊罪,則無法認定涉案虛擬貨幣的價值,也無法全面準確評估被害人因此遭受的損失的金額。

時間原因,今天就簡短說這些內容。

最後,要說的是網絡盜竊各類虛擬幣、遊戲幣、遊戲裝備的案件,屬於新型高科技犯罪,如果想在此類案件中,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爭取到無罪和最輕的處罰,我們律師就必須掌握此類計算機網絡犯罪的專業知識。

這類案件對我們律師的要求要遠遠高於傳統犯罪。

作者:張洪強律師,專註於計算機網絡犯罪研究。

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