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幣交易所提供的證據不是適格的證據
如果你辦理過或者經歷過虛擬貨幣類的刑事案件《不論是盜竊、詐騙,還是傳銷、非吸等罪名》,那麼你一定知道在這類案件的辦理過程中,通常都會用到交易所提供的數據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而且交易所提供的各種『原始數據』,往往都還是定罪量刑的核心證據之一。
例如郭律師曾經辦理的多個非法集資類案件,所依據的就都是交易所提供的數據,這個時候,交易所說是100萬就是100萬,說是1個億就是1個億,因為所有的數據都在交易所中,甚至報案人都空口無憑。
因此,從被告人或辯護人的角度來看,很多案件如果能夠打掉交易所提供的電子數據,很多案件就無法定罪了。
那麼如何來打掉?我們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關於電子數據收集提取判斷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的以下規定:第二條:『偵查機關應當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關技術標準,全面、客觀、及時地收集、提取電子數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審查判斷電子數據』以及第二十八條:『電子數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電子數據系篡改、偽造或者無法確定真偽的;(二)電子數據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影響電子數據真實性的;(三)其他無法保證電子數據真實性的情形』
因此,若無法驗證該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則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證據。
那麼如何確定真實性呢?我們再來看《規定》第五條:『對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數據,應當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法保護電子數據的完整性:(一)扣押、封存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二)計算電子數據完整性校驗值;(三)制作、封存電子數據備份;(四)凍結電子數據;(五)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相關活動進行錄像;(六)其他保護電子數據完整性的方法』
以及第九條:『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可以提取電子數據,但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原因、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或者電子數據的來源等情況,並計算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校驗值』和第十條:『由於客觀原因無法或者不宜依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並在筆錄中說明原因』因此,偵查機關最起碼也應該在固定電子數據類證據時說明采取了何種方式保護了電子數據的完整性。
但實際上偵查機關往往都是無法保證滿足上述條件之一的,因此從交易所調取的電子數據的證據效力就存在重大問題,依法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證據。
不過,先不要偷著樂,以上的觀點雖然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但在實務過程中,很多司法機關往往並不認可,哪怕明知證據的真實性有重大問題,也會依照這些證據進行審判。
所以,郭律師也隻能不禁感慨,法治之路,任重道遠啊。
最後,肯定又有杠精會說法院這樣做事為了社會大層面的公平正義。
如果你也是這樣認為的,請去看看『毒樹之果』的故事,如果證據的來源《樹》都已經受到了污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又如何是幹凈的呢?到底是法院在判案子,還是提供數據的交易所在判案子?何況事實上也確實有一些案子,交易所提供的證據並不真實可靠。
那又如何確定眼前的這一份數據就是真實可靠的呢?
作者簡介: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兼盈科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國家首批三級《高級》區塊鏈應用操作員、中國法學會成員、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會理事、『區塊鏈應用操作員職稱考試』教材編撰人。
曾辦理國內眾多重大敏感類案件,並成功進行數起無罪辯護,為多家知名企業的經營管理難題提供法律解決方案。
其經典案例已編入中國法律出版社《辯策》《盈論》等著作。
多次受邀《中國產經新聞》《民主與法治》《中國經營報》《對話律師》等國家級期刊的采訪,新京報、法治日報、深圳電視臺、深圳特區報、廣州日報、浙江日報、南方都市報、南方周末報、財經雜志、時代財經、界面新聞、第一財經、天目新聞、金色財經、財經鏈新、鳳凰新聞、華爾街見聞、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體均有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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