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全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日益嚴峻,賭博、開設賭場等傳統犯罪也開始向互聯網領域發展,嚴重破壞了網絡秩序,網絡空間治理面臨極大挑戰。
所謂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根據中國刑法規定,是指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典型案例
2019年1月以來,被告人於某等人在朋友的介紹下,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實施犯罪活動,仍利用自己及他人的身份信息在建設銀行、浦發銀行、工商銀行、招商銀行等多家銀行辦理銀行卡,並使用上述銀行賬戶為虛擬幣詐騙平臺提供資金轉移幫助,同時也會將一部分收益上交給朋友。
被告人王某冰、鄭某在被告人於某的介紹下,於2019年8月份、10月份參與共同犯罪。
在被告人於某等人發現銀行卡被公安機關因涉嫌犯罪凍結後,通過更換銀行卡的方式仍繼續進行資金轉移工作,試圖從中將凍結款項取出占為己有。
經查,案涉虛擬幣詐騙平臺以高額回報為誘餌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投資虛擬貨幣,被告人於某、王某冰、鄭某為平臺的承兌商,不僅使用平臺個人賬號接收訂單,還使用與該賬號綁定的個人銀行卡收取被害人轉入的資金,與此同時,三名被告人通過被害人確認訂單、買幣的過程中賺取差價方式獲取另外收益。
經查,被告人於某通過上述方式獲利人民幣7萬餘元,向上家朋友轉賬人民幣5萬餘元,被告人王某冰通過上述方式獲利人民幣4萬餘元,向上家朋友轉賬人民幣5萬餘元。
被告人鄭某通過上述方式獲利人民幣4萬餘元,向上家朋友轉賬人民幣5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上述被告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資金轉移幫助,情節嚴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均應予依法懲處。
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
因被告人有協助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認罪認罰,且已退出各自的贓款的情節,現做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於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
二、被告人王某冰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
三、被告人鄭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