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
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許多司法判例都駁回了虛擬幣投資人索賠損失的訴求。
但是,2022年2月9日,上海法院判決了一起因比特幣投資理財違約引發的案件,最終支持了比特幣投資者陸某某的訴訟請求,受托人返還60BTC或者等值483萬元及利息。
深圳男子陸某某熱衷於互聯網比特幣投資活動,就找到了上海的90後路某某,樓某某註冊了一個外資公司,VRerEntainmentCo.,LTD。
雙方經過多次溝通協商,決定合作。
2019年1月17日陸某某、路某某簽署《財務顧問協議》,甲方:陸某某,乙方:VRerEntainmentCo.,LTD,約定甲方完全委托乙方管理其數字貨幣賬戶《中小客戶數字資產由乙方賬戶代持》,除了盈利提成外,乙方不按固定比例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合同約定甲方將BTC數字貨幣作為持倉標的,乙方在無交易機會時會將賬戶中的數字資產換為該標的進行持有,如果甲方要求更改持倉標的,隻能在分紅結算當日進行提出,甲方此次托管數字貨幣額度為50BTC。
收益約定:甲、乙方的收益均來自甲方賬戶數字資產的量化交易帶來,雙方根據收益情況按比例分成,乙方承擔甲方賬戶交易過程中產生的虧損;以持倉標的作為計算標準,月收益額=25%,保本保息,投資期限為三個月起投,期滿續約或解約。
合同另約定委托期限為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4月17日。
2019年12月25日,路某某出具欠條《陸某某作為債權人在該欠條上署名》,內容為:VRerEntainmentCo.,LTD公司在為陸某某理財期間,造成嚴重虧損,經商定,由VRerEntainmentCo.,LTD公司賠償陸某某數字貨幣60個BTC。
於2021年12月31日前分期還清,首期於2019年12月31日前還款8個BTC,第二期於2020年6月1日前還款26個BTC,最後一期於2021年12月31日前還款26個BTC。
若超過最後一期還款日2021年12月31日逾期未付款項,按1BTC=1,1500×7.0=80,500元人民幣,逾期款項換算為人民幣償還。
經商定:1.VRerEntainmentCo.,LTD在約定周期公司付賠償款,月息1%《自2020年3月1日起,每月1日前,按沒有償還BTC數額償還1%利息》。
2.每月需還一定數額BTC,且不低於1個。
路某某作為VRerEntainmentCo.,LT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對VRerEntainmentCo.,LTD公司的前述全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本文件及所列事項適用中國法律。
此後,路某某因大量吸引很多人進行虛擬幣,比特幣投資活動,造成重大虧損,被司法機關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
現正在上海五角場監獄服刑。
陸某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路某某償還60BTC,並承擔1%的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陸某某提供的《財務顧問協議》、欠條,可以明確陸某某通過將其數字貨幣賬戶交由路某某進行操作,雙方根據收益情況按照比例分成,雙方形成合同關系。
對於合同及欠條中提及的VRerEntainmentCo.,LTD公司,相關合同和欠條上均無公司印章,亦無證據證明路某某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僅有路某某署名難以認定該公司系合同主體。
對於該合同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無效,應認為,比特幣雖然沒有貨幣屬性,不能按照貨幣進行流通使用等,但其屬於網絡虛擬財產,具有財產屬性,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陸某某、路某某系針對涉案比特幣賬戶的管理進行約定,其約定並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應認定合同無效。
據此法院判決路某某支付陸某某60個比特幣,如無法交付則支付陸某某4,830,000元,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一審判決後,路某某不服提出上訴稱: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
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涉案《財務顧問協議》無效,鑒於陸某某取得比特幣的方式有損社會公共利益,故對其全部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陸某某辯稱:比特幣是虛擬財產,並非貨幣,在2021年9月15日十部委發佈通知之前是受法律保護的。
雙方簽署的欠條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違背公序良俗,簽署日期在十部委發佈的通知之前,十部委的通知對欠條不具有溯及力。
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簽署了欠條,約定路某某就委托理財期間對陸斌造成的嚴重虧損給與賠償,賠償數額為60個BTC,並就分期償還期限、利息計算標準、逾期未償還情況下的折價換算標準作出了約定,該欠條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是針對理財期間所造成損失的結算賠償約定,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財務顧問協議》的無效不影響該結算賠償協議的效力,且欠條的內容亦不存在違背公序良俗。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路某某上訴請求。
這是法院在比特幣投資過程中做出的不同裁判。
一些同樣的案例,投資人和受托人簽訂了委托理財協議,中間又簽訂了借款或者欠條,引發糾紛後,法院多數判決比特幣是非法金融活動不受法律保護,駁回投資人索要損失的訴求。
為什麼虛擬幣,比特幣投資過程中,很多一開始的委托理財協議,中間變成了借款或者欠款呢?這就是虛擬幣的違法性,欺詐性造成的。
很多搞虛擬幣投資理財的,為了吸引玩家參與,以高收益,保底保本等為誘餌,簽訂理財協議,或者中間簽訂借款協議,欠款條。
這樣就容易吸引玩家參與。
但是,一旦發生爭議,風險很大,存在法院判決不支持的風險。
雖然說,一些法院在虛擬幣,比特幣投資理財糾紛問題上有不同的判例,支持或者不支持都存在,這是司法自由裁量權的體現。
民眾還是要慎重參與虛擬幣投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