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修改後,《解釋》保留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特征要件不變,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結合司法新實踐和犯罪新形式。
同時,最值得關注的是,新型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新增網絡借貸、虛擬貨幣交易、融資租賃等方式。
相關決定為依法懲治P2P、虛擬幣交易、養老領域等非法集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
在《解釋》發佈後的答記者問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負責人表示,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特征要件是符合司法實踐的,缺一不可。
具體為以下四點: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網絡、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信息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及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此前,由於無法可依,國內投資者關於虛擬幣的非法融資上訴案件得不到合法解決是一個常態事件。
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孫俊律師向歐科鏈訊分享了一個案例證明了此前相關案件處理的難度。
『2020年,一位虛擬幣投資者拿出自己手中100個比特幣和3000個以太坊投資了一個不知名山寨幣,隨後立即拿到了十分之一的額度,後面十分之九按照當初約定在未來三年內發放。
但是山寨幣上市後價格近乎歸零,由此這位投資者想要該山寨幣項目方退還自己投資的比特幣和以太坊。
不過,這遭到了項目方的拒絕,最終,投資者希望訴諸法律』
據孫律師的描述,警方聽完當事人的報案後,對於事實和證據方面沒有任何異議,但是警方經過兩三個月時間的研究,最後還是沒有進行立案。
雖然知道比特幣和以太坊值錢,而山寨幣是當事人自行發行的,不值錢,了解項目方借此圈錢甚至是詐騙,但是刑法是一個非常嚴肅的法律,一定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則,不能隻根據自己的判斷和推理就給發幣方進行定罪,一定要有相應的法律條文作為支撐。
所以該案當事人無論在工作所在地還是自己的家鄉都未能成功立案。
最後,孫俊提醒道,根據今天發佈的司法解釋,最高法明確了以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
由此使用虛擬幣進行ICO等幣幣交易及融資行為,警方可以根據該條最新司法解釋對發幣方進行刑事偵查,在中國境內發幣集資的項目方將再無法律空子所鉆。
作者:時江
編輯:XL
加入歐科鏈訊社區,掌握區塊鏈世界最新動態!
電報頻道:https://t.me/ok_telegraph
電報社區:https://t.me/ok_telegraph_forum
電報搜索『歐科鏈訊』關注我們不迷路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