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一鋮
案件詳情: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這裡的錢遠指真金白銀,近指鈔票硬幣。
但到了現代,出現這麼一樁案子,債務人欠的不是這些傳統意義上的貨幣,而是虛擬的貨幣——以太幣。
2018年6月,白某作為出借人與張某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約定:張某向白某借款500萬元,借款方式為:白某用這500萬元購買等值的數字資產以太幣,轉入張某指定的賬戶。
雙方約定,張某應於2020年6月將該筆借款以人民幣的形式返還白某。
協議簽訂後,白某如約用500萬元從他人處購買了1582個以太幣,並轉入了張某提供的賬戶。
張某同時出具了收款收據,收據寫明他收到了白某的500萬元人民幣。
後張某未依約還款,白某催討無果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償還借款本金500萬元及相應利息。
法院認為:
法院審理後認為,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規定,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此外,《關於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佈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其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由此可知,以太幣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更不能作為借款合同的標的物,因此白某主張以交付以太幣完成借款交付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借款交付方式,案涉的借款協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借款合同。
案涉白某與張某之間關於以太幣的交易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違背了公序良俗,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故白某與張某簽訂的借款協議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白某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律師提醒:
在中國,虛擬貨幣及其相關衍生品不具備作為貨幣流通的合法性,其流通行為會對中國正常的經濟秩序產生不利影響,既為法律、行政法規所不容,也與公序良俗相違背。
故以虛擬貨幣為標的進行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是不會受到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