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荔小緩《化名》出於好奇心理,在2010年左右的時候買了100個比特幣。
後來一直放在身邊,甚至已經忘記此事。
2021年時,她聽朋友說,比特幣炒得很火,便把自己的100個比特幣賣了出去,並且賺了一大筆錢。
但好景不長,各地公安機關紛紛找上門,以比特幣交易不合法為由,將她的賬號進行了凍結,並扣劃了部分資金。
那麼,荔小緩是否可以買賣比特幣呢?公安機關的凍結行為是否合法呢?
法理分析
比特幣以區塊鏈《blockchain》技術為核心和基礎,自2008年出現後得到了廣泛的關注。
比特幣以智能合約、共識機制、密碼技術、分佈式記賬等技術,並憑借去中心化、公開透明的顯著特征,對互聯網產生了變革性的影響,被稱為下一代價值互聯網和第四次工業革命。
2013年1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佈《關於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明確:比特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雖名為『貨幣』,其實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中國人民銀行特別在《比特幣相關事宜答記者問》中進一步重申: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比特幣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可見,比特幣雖名為『幣』,但國家將比特幣認定為虛擬商品,允許進行買賣。
民眾買賣比特幣如同買賣 一般的商品一樣,具有參與買賣的自由。
同時,為了防范金融風險,中國也發佈了《關於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關於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等規定,明確禁止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結算等服務;不得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不得開展比特 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不得提供比特幣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在針對金融機構作出以上規定的同時,也明令禁止任何個人利用比特幣實施非法經營、金融詐騙、洗錢、賭博、非法集資等犯罪活動。
本案中,如果荔小緩僅僅是單純買進賣出比特幣,就如同買賣商品一樣,則屬於合法行為。
公安機關不應當對她的賬號進行凍結,荔小緩可以通過申訴途徑要求公安機關在三日內解封;如果荔小緩利用買進賣出的機會,實施或者幫助別人實施了洗錢等犯罪行為,則屬於違法犯罪行為,理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結語
比特幣名為『幣』,實為一種虛擬商品,完全可以自由買賣,並不違法,若僅僅因為買賣比特幣被公安機關凍結了賬號的,完全可以通過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的方式要求解封,維護權益。
但不能利用比特幣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否則就構成犯罪行為了。
廣大網民在投資比特幣時,一定要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做到合法合規。
如有法律問題歡迎咨詢!
王剛
封面設計:石韞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