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朋友萊特幣七年不還惹官司 法院判決:虛擬貨幣屬網絡虛擬財產必須還。

虛擬貨幣在中國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監管部門也一再提醒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但是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民事糾紛卻時有發生。

法院會如何確定虛擬貨幣的性質呢?近日,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一起有關虛擬貨幣借還糾紛的二審判決書,法院明確表示,目前並無法規否定虛擬貨幣本身作為虛擬財產的可保護性,最終判決借錢的被告需返還原告萊特幣3.3萬個。

欠朋友3.3萬個萊特幣七年不還被告上法院

判決書顯示,原告翟某與被告丁某兩人本來是朋友,2014年12月,丁某向翟某借了5萬個萊特幣用於基金投資。

雙方借條載明,丁某借到翟某萊特幣五萬個,約定於2015年7月到10月15日全部還完,如不能按時歸還,則以每個萊特幣19元的價格等價償還人民幣,但優先償還萊特幣。

然而,直到2017年4月,丁某隻還了1.7萬個萊特幣,還有3.3萬個萊特幣未返還。

雖然翟某多次催要,但丁某一直拒絕償還。

2019年2月之後,丁某甚至『玩消失』,不再回復翟某的信息。

討債無門的翟某隻得將丁某告上法院。

法院認為虛擬貨幣屬於網絡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北京石景山法院一審認為,萊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但萊特幣具備虛擬財產、虛擬商品的屬性,屬於網絡虛擬財產,應受法律保護。

現丁某拒不返還萊特幣,侵犯了翟某的財產權利、民事權益。

法院一審判決,丁某返還翟某萊特幣3.3萬個。

丁某不滿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丁某稱,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頒發的相關規定,虛擬貨幣的投資在中國不受法律保護,自己無法通過合法手段取得標的物,一審判決無法實際履行。

二審中,當事人都沒有提交新證據。

北京市一中院在二審判決指出,此案有兩個爭議焦點。

首先,關於萊特幣是否屬於應受法律保護的虛擬財產。

雖然有關部門的文件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還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具有違法性,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但是,目前並無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等規定否定虛擬貨幣本身作為虛擬財產的可保護性。

因此一審法院認定本案中翟某出借的萊特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應受法律保護,並無不當,予以維持。

此案第二個爭議焦點是涉案的萊特幣是否應當返還。

一審期間,經法院充分釋明,翟某堅持要求丁某返還萊特幣並自願承擔無法執行的風險。

北京市一中院認為,現在並無充分證據證明雙方爭議的萊特幣已經確定無法在現實中予以返還,一審法院判決丁某返還翟某萊特幣是正確的,應予維持。

借朋友萊特幣七年不還惹官司 法院判決:虛擬貨幣屬網絡虛擬財產必須還。

違法所得是虛擬幣

檢察官按市場行情折算成人民幣

在另一起發生在上海的案件中,虛擬幣本身的財產屬性也得以體現。

犯罪嫌疑人張某的非法所得是6000個泰達幣。

檢察官依據參考相關交易平臺的價格和美元與人民幣匯率認定其違法所得為人民幣38790元。

經查,2021年7月至8月期間,張某通過網絡技術手段非法侵入上海M公司系統,獲取系統內客戶訂單信息並出售牟利。

在其被扣押的電子設備中檢出涉及客戶訂單信息經去重後,仍有20673條,他以此非法獲利USDT《泰達幣》6000個。

隨後不久,張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移送浦東新區檢察院審查辦理。

要想追究張某的民事侵權責任,檢察官面臨一個難題,如何確定張某的非法所得金額。

張某非法獲利的是6000泰達幣。

泰達幣是否受法律保護?能否作為違法所得進行支付損害賠償?以及賠償金額如何確定?這些問題必須有明確答案。

經過審慎研判,公益訴訟檢察官認為,虛擬幣在中國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但是其作為工具,易被違法犯罪的人利用,『如果在交易中使用該幣種,對違法所得金額,我們仍然可以按照該幣種交易市場價值進行計算違法所得金額』公益訴訟檢察官雷瑤介紹,泰達幣與美元基本是1:1的比例,參考交易當天相關交易平臺交易價格及美元與人民幣的匯率計算,檢察機關認定張某違法所得約人民幣38760元。

最終,法院依法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同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簽署刑事附帶民事調解協議,被告張某認可接受檢察機關提出的全部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並按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獲利賠償人民幣38760元。

涉及虛擬幣買賣或投資的糾紛法院判決存在分歧

律師建議不要參與虛擬幣投資

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曾先後發佈《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關於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等文件,其中明確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具有違法性及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如果因為上述兩個案件就認為投資或買賣虛擬幣會受法律保護,那就大錯特錯了。

畢竟,上述兩個案件隻涉及到虛擬幣本身的財產屬性,並非當事人投資或買賣的對象。

北京青年報記者查閱裁判文書網發現,因虛擬貨幣投資或交易產生的糾紛並不少見,雖然法院一般都會判定對虛擬幣的買賣或委托投資行為無效,但是對於後續處理,各地判決結果存在分歧。

有些地方的法院會按照文件中『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的規定,駁回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本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

有些地方的法院則在認定相關協議無效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雙方後續達成的借款協議、欠條等結算協議的效力,支持被告返還或賠償原告,或者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認定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比如,去年,北京曾審理了一起涉及由虛擬貨幣投資轉化的債務糾紛案件。

原告李某委托魏某代為買入、賣出虛擬貨幣,後因投資失敗,魏某賬戶被強制平倉,魏某向李某出具欠條承諾向李某分期還清虧損款項。

一審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訴求,判決魏某支付李某損失的本金及利息5萬餘元。

然而,二審法院審理後認定雙方間的委托合同無效,李某投資虛擬貨幣而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同期,上海也審理了一起案情基本相似的案件。

陸某委托路某進行虛擬貨幣理財並產生虧損,雙方其後就投資虧損簽訂欠條。

法院審理後認為虛擬貨幣委托理財雖無效,但欠條是有效的,最終判決路某依欠條給付本金及利息。

北京時代九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許桂林律師認為,由於中國不承認虛擬貨幣的貨幣地位,也尚未頒佈專門針對虛擬貨幣交易行為的法律法規,致使各地法院對涉及虛擬貨幣的裁判結果不一致。

他不建議大家參與虛擬貨幣的投資和交易;如果已經參與其中,在投資交易失敗後,投資者應盡可能與相對方達成書面還款協議,或許還能挽回部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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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程婕

編輯/樊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