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真金白銀遭遇『虛擬幣』陷阱,咋辦?


案例素材來源:延津縣法院

1

張某從李某處得知

其朋友有快速發財路子

系通過處理網購退貨訂單賺錢

具體操作需先購買一款軟件

及配套使用的虛擬幣

虛擬幣作為預墊付本金

後張某通過微信和支付寶方式

向李某轉款7.5萬元

該款項已全部用於購買虛擬幣

李某通過軟件

將所購虛擬幣轉給張某

張某使用軟件系統不久

突然無法登陸

經與李某多次協商退款無果

遂一紙訴狀將李某

告至河南省延津縣法院

2

法院審理認為

《民法典》第八條規定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

不得違反法律

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

張某通過李某了解到

處理網購退貨訂單的賺錢渠道

於是就通過李某

購買軟件系統和虛擬幣

並在系統中處理過退貨訂單

李某按照張某的委托

用張某已購買的軟件

將收到張某的全部款項

均兌換成了虛擬幣

張某再用該虛擬幣作為本金

在張某已購買的自有的軟件上

操作虛假的購物、退單

從中獲取運費險取得利益

張某應該知道此獲利方法

及購買虛擬幣可能存在的風險

況且現有證據不能證明

李某向張某許諾『保本』的事實

李某也非出售軟件和虛擬幣一方

其和張某一樣

系用同樣方法的謀利者

且承諾『保本』也明顯

不符合正常的市場投資交易

故原被告之間

應系委托合同法律關系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

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

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

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定

虛擬貨幣不具有

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不具有法償性

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

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

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

存在法律風險

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

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

違背公序良俗的

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本案張某委托李某

購買的虛擬幣

不具有法償性

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

且張某並非從事快遞行業人員

意圖通過軟件系統

處理網購退貨訂單從中謀利

也不具有正當性

違反公序良俗

且李某委托合同已履行完畢

李某也隻是用張某已購得的軟件

為張某從他處購買虛擬幣

張某要求其返還購幣款

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依法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3

馮麗利 延津縣法院

石婆固人民法庭庭長

本案張某

花出去的真金白銀

終成『鏡花水月』的教訓

警示我們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任何妄圖投機取巧、不勞而獲

或一夜暴富等心理和行為

都存在風險陷阱

甚至是違法犯罪

對於涉及比特幣

以太幣等虛擬貨幣交易活動

更應小心謹慎

因為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

也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

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

也不受法律保護

策劃統稿:張東傑

排版校對:葉俊健、賈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