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最佳證據規則要求當事人在庭審中必須提供最佳證據,以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傳統理論認為,原件是案件事實的最佳承受載體,在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上有著復制件難以替代的作用,而復制件通常是借助於外力,如復印、復寫、轉錄等方式進行的再次存儲轉化,在轉化過程中難免會受到物理、人為等因素的影響,致使內容錯誤、篡改偽造等情形的出現,因而除了特定情形之外,當事人必須提供原件。
依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第73條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下稱《規定》)第23條規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均應當提交原件或原始載體;隻有在提交原件或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情形下,才允許提交復制件。
可見,原件是傳統最佳證據規則的基礎概念。
對於書證和物證,尚且易於區分原件與復制件。
然而,電子數據是按照一定規則合成的數據信息,以二進制數字代碼存在於電磁介質中,原件與復制件在數據代碼的構成、格式等方面完全相同,電子數據復制的精確性、虛擬性、易變性等多種特性,導致難以將其原件與復制件區分開來。
尤其是在區塊鏈存證技術應用於司法實踐後,基於其分佈式數據存儲、加密算法、共識機制、點對點傳輸等技術,通過哈希值等校驗算法實現了數據『碼流』的完整性,以及基於可信時間戳的鏈式儲存結構實現上鏈數據的難以篡改性。
區塊鏈各個節點通過算法確認的數據同步進行記錄並存儲,各個節點所存儲的信息在時間、內容等方面都是完全一致的。
如此一來,區塊鏈網絡中各節點記錄並存儲的證據是否都能被視作原件?在區塊鏈存證技術日益廣泛應用的背景下,對電子數據原件的再認識,也就意味著需要對最佳證據規則的內涵及其適用進行重新詮釋。
區塊鏈存證技術下最佳證據規則新發展。
為了解決傳統原件理論在區塊鏈存證技術下的適用難題,理論界提出了原件廢止說、復式原件說、完整性保證說、擬制原件說等新學說。
原件廢止說認為,不應推斷復制件的效力必定低於原件,在訴訟過程中可以明確承認復制件的證明力,只要具備合理理由即可采納復制件,以此提高電子數據的采信度。
復式原件說認為,較之傳統書面文件的唯一性,不同主體能夠在不同時間、地點獲得內容一致的電子文件,即多份復式原件,因而應當承認復式原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完整性保護說從電子記錄系統完整性的角度判斷電子數據是否符合最佳證據規則要求,即以系統的可靠性判斷記錄的可靠性,以記錄的完整性論證證據的最佳性,在能證明電子數據連續輸出並保存初稿的情形下,就可以適用最佳證據規則。
擬制原件說則強調,最佳證據規則解決的是某種證據的『最佳形式』和『次佳形式』之間的取舍問題,而不是此種證據與彼種證據之間的取舍問題。
原始電子數據包括自然形成的原始數據和法律擬制的原始數據,前者指的是電子數據本身,後者指的是與原始數據具有同等效力的副本。
由此,擬制原件說認為原件不再局限於信息首次固定的載體,如果能夠證明輸出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就可以將其視為原件。
隨著電子證據提交數量的倍增,擬制原件說在中國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中被更多地采納,得到更大程度的認可。
例如,《規定》第15條第2款規定,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下稱《規則》)規定,法院審核通過的電子化材料,可以直接在訴訟中使用,經當事人舉證質證後,依法認定其真實性。
但是,擬制原件說在區塊鏈存證技術背景下仍有不足,最佳證據規則需要進一步完善。
根據區塊鏈存證生成方式的不同,電子數據可以分為鏈上生成證據和鏈下生成證據。
對於上鏈後的電子數據,可以應用擬制原件說判定其真實性,卻無法保證上鏈前存儲的電子數據本身的真實性。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區塊鏈司法應用的意見》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健全事前審核和測試評估機制,確保上鏈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以及鏈上鏈下數據一致性』可見,擬制原件說無法概括適用。
區塊鏈存證技術下的最佳證據規則應當建立在類型化適用的基礎上,區分『鏈上生成證據』與『鏈下生成證據』兩種證據類型進行真實性審查。
區塊鏈存證技術下最佳證據規則的適用。
鏈上生成證據是指電子數據在區塊鏈系統中生成並固定,其後的任何變動都被實時記錄在區塊鏈網絡上。
對於鏈上生成證據,區塊鏈存證技術具有證據生成和證據固定的雙重功效。
在證據生成方面,電子數據基於區塊鏈技術才得以產生;在證據固定方面,電子數據自生成後在區塊鏈網絡上同步存儲,借助哈希值算法不可逆的特征,保障鏈上生成的電子數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對於鏈上生成證據,電子數據的生成變動始終處於區塊鏈系統之中,從數據產生到被法官采信,鏈上生成證據的生成、固定、傳輸過程均受到區塊鏈存證技術的保護。
區塊鏈上各個節點通過算法確認的數據同步進行記錄並存儲,各個節點所存儲的信息在內容、時間等方面完全一致。
對於鏈上生成證據,可以適用『技術自證』。
目前區塊鏈存證模式仍以私有鏈以及在私有鏈基礎上建立的聯盟鏈為主。
後者的缺點在於並不能完全做到去中心化。
基於『51%攻擊』——即單個實體或組織通過控制大部分哈希率從而對區塊鏈網絡造成潛在攻擊,主體的聯盟之間在理論上仍可以聯合起來修改區塊鏈存證中的電子數據。
因此,基於區塊鏈存證技術的『技術自證』,原則上可以將鏈上生成證據視為原件;同時,作為例外情形,對於鏈上生成證據真實性審查仍需要考慮不同鏈的可信性背書問題。
鏈下生成證據是指證據的生成與確定並非在區塊鏈存證平臺的某個節點上,而是由當事人自行上傳至區塊鏈存證平臺,或由當事人提供網絡鏈接並由區塊鏈存證平臺自行抓取證據。
此種情形下,區塊鏈存證與電子數據的生成不具有同步性。
對於鏈下生成證據的真實性問題主要來源於上鏈前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是否得以保障。
簡言之,鑒於鏈下生成證據的特性,上鏈前數據的真實性決定了鏈下生成證據的真實性。
基於此,《規則》第18條規定:『當事人提出電子數據上鏈存儲前已不具備真實性,並提供證據證明或者說明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
對於上鏈前數據的真實性,可以從形式和實質兩方面進行審查。
第一,形式審查。
由於電子數據具有系統性的特點,當事人在將電子數據上傳至區塊鏈之前,其內容包括電子證據本身、附屬信息與關聯痕跡,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可根據這些附屬信息與關聯痕跡進行判斷。
基於此,區塊鏈存證可以考慮將部分附屬信息與關聯痕跡一並入鏈。
如果當事人對區塊鏈的電子數據存在質疑,法官即可根據電子數據的相關背景信息、元數據對整個數據的形成過程進行判斷。
第二,實質審查。
首先,通過鑒別保障證據的客觀存在性,確保證據是真實存在的,比如審查電子數據的原始載體、載體的存放地點以及電子數據的來源等情況。
其次,通過『關聯性證明』的方法對證據的內容進行鑒定,註重證據的內容是否與待證案件事實存在某種聯系。
此外,對於審查電子證據獲取、保管過程的合法性可以通過『證據鎖鏈證明』的形式實現,即審查證據在搜集、固定和流轉的全過程與工作人員行為的詳細記錄,構成一條嚴密完整的保管鎖鏈,以此充分保障電子證據的真實性。
(作者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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