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新聞
圖據新華社
5月5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高院』》發佈了一則有關於比特幣的案例,引發關於比特幣是否合法化的討論。
首個以高院的名義發佈的涉幣案例
2020年10月10日,原告程一《化名》向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施小東《化名》向其返還一個比特幣。
經審理,法院於2021年2月23日作出民事判決:被告施小東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程一一個比特幣。
執行法院於2021年5月8日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情況進行查詢,但未能查詢到被執行人名下比特幣的情況。
同時,也未能查到被執行人開戶的國外比特幣交易平臺在中國境內有效的通訊地址及聯系方式。
另查明,被執行人名下比特幣已悉數轉給案外人,且案外人不知所蹤。
執行法院將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後,雙方當事人表示願意協商。
經協商,雙方一致同意被執行人以申請執行人出借時的購入價人民幣84000元折價賠償給申請執行人。
上海高院在案例評析中認為,比特幣是基於區塊鏈技術形成的加密數字貨幣。
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導致比特幣強制執行中法律適用模糊,執行處置結果不一,而這些正是執行實踐中難點問題。
『司法實踐中,法院本著司法實用主義的態度,並不對虛擬財產的法律性質作出直接判斷。
因其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符合財產屬性,故適用財產權法律規則進行保護』上海高院在案例評析中指出,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比特幣的法律定位形成統一意見,認定其為虛擬財產。
『該案並不是國內首個將比特幣定性為虛擬財產的案例』 中國銀行 (3.190,-0.04,-1.24%)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天目新聞記者采訪時指出,2019年吳某與上海耀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淘寶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2019》浙0192民初1626號》中,杭州互聯網法院首次賦予比特幣虛擬財產的地位,此後司法實踐中亦出現越來越多將比特幣認定為虛擬財產的案例。
但值得注意的是,這是目前為止首個以高院的名義發佈的涉幣案例。
肖颯認為,上海高院對比特幣的認定進一步強化了將比特幣認定為虛擬財產的實踐趨勢,毫無疑問也會形成一定的參考價值。
尤其是在上海地區涉比特幣的民事糾紛領域,將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和參考價值。
另外,盡管各地區經濟條件、法律實施條件、市場發展水平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但在此後涉比特幣的案件中也毫無疑問將會受到此次上海高院案例的影響。
該案例並不意味著比特幣已合法
事實上,早在2013年,中國監管部門就在發佈的《關於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提及『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但虛擬商品是經濟術語,而非法律概念。
『因為比特幣在國內引起的一些潛在金融風險,以央行為首的多部委都出臺過提示風險的相關文件,特別是2021年9月24日十部委聯名發佈的《關於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進一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列為非法金融活動』深圳市信息服務業區塊鏈協會法律專委會主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郭志浩告訴天目新聞記者,但實際上風險提示類的這些公告、通知、提示,也都沒有打破2013年《關於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對比特幣屬於『虛擬商品』屬性的定義。
目前,虛擬貨幣相關的法律尚屬空白狀態。
有人認為,上海高院的判決將意味著比特幣的合法化。
對此,肖颯認為,比特幣的合法化是一個比較籠統的說法,不能認為將其認定為虛擬財產就是合法化了,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受到法律保護這當然是合法的,但是這也並不意味著其受到法律保護變等於承認其合法貨幣的地位。
『中國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的打擊力度一向非常嚴格』肖颯告訴記者,比如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於修訂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將虛擬貨幣交易增列為非法集資相關犯罪的客觀表現形式。
由此可見,以上海高院此次對比特幣虛擬財產地位的認定,無法推出其在中國已經合法化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