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反傳銷彭柱, 反傳銷救助聯盟
首先來說說維卡幣,近日,兩名大規模維卡幣騙局的參與者在墨西哥被發現已經死亡,他們曾欺騙多名受害者購買維卡幣,並且從中獲利數億美元。
同為虛擬貨幣,為什麼比特幣可以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作為商品,而維卡幣卻被認為是一場騙局呢?接下來作者就與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
首先,我們應該了解一下這些虛擬貨幣的產生方式,在百度百科中寫道:『與所有的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絡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佈式數據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
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制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
基於密碼學的設計可以使比特幣隻能被真實的擁有者轉移或支付。
這同樣確保了貨幣所有權與流通交易的匿名性。
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
在維卡幣的宣傳中,也加入了很多區塊鏈技術概念,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機構,不可能操縱發行數量,匿名、免稅、免監管,無國界、跨境等等
但是在2016年四月,維卡幣發佈了大量的不實消息,隨後廣東省公安廳證實維卡幣以投資網絡虛擬貨幣為名進行非法集資與傳銷犯罪,同年六月銀聯又聲明OneNet銀聯卡並不支持虛擬幣交易,與其所宣佈的事實不符。
維卡幣的口號和願景——讓所有人獲得高額回報,改善全世界所有人的生活。
也成為了幻影。
此後幾年,維卡幣又多次被曝光出騙取公民財物,也被中國認為是一種傳銷詐騙方式。
今天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如果大家有什麼想要了解的,可以給作者留言,我們一起去學習,了解。
再來看看MBI,馬來西亞MBI集團是中國公安劃為傳銷黑名單的公司。
馬來西亞恩必愛集團《MBI集團》以遊戲理財MFC為幌子,其運營模式符合龐氏騙局中的拉人頭,投錢,發展下線等特征,被公安、工商等部門定性為傳銷。
MBI集團在網上設立『MFC遊戲理財平臺』,將其推出的『易物幣』(又稱GRC、M幣)打造成『虛擬貨幣』。
通過在線商城購物、線下商家交易等方式,使『易物幣』發生流通,再通過舉辦宣講會等形式,公開宣傳投資『虛擬貨幣』隻漲不跌等謊言。
『MBI』也設置了『直推獎』『對碰獎』『代數獎』等,根據發展下線的數量及投資額以代幣形式贈送,加入者形成一個巨大的金字塔網絡,其運作本質就是『先吃後』的龐氏騙局。
擴展資料
2017年11月,上海公安機關會同全國多地公安機關破獲『MBI』國際集團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案。
『MFC遊戲代幣理財』所到之處,眾多受害人多年的血汗錢被席卷,許多家庭親人反目、朋友成仇。
真正使參與者呈幾何倍數增長的原因在於『動態收入』,也就是發展下線的獎勵。
在網上向下線人員講授『MBI』前景,傳授有關『MBI』的理念和返利規則,對會員進行『洗腦』,還稱『MBI』在馬來西亞有實體經濟,以達到蒙蔽會員目的。
『高額回報』的誘惑,促使會員不斷加入和繼續發展下線人員,人數達到1000多人,涉案金額3000餘萬元。
2016年11月29日,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對王道忠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立案偵查。
揭秘比特幣《虛擬貨幣》七大騙局!
1、冒充專業人士指導【割韭菜】
現在市場上很多所謂的分析師和專家,以指導你操作炒比特幣為由,拉你去他所在的平臺操作,然後頻繁喊單造成巨額手續費,收割你的本金;或者直接聯合平臺反向喊單,收割你的本金!
2、比特幣傳銷詐騙【拉人頭】
2015年香港一個比特幣支付平臺突然關閉,涉及金額高達30億港幣。
該平臺稱,投資者以40萬購買比特幣采礦合約,每日賺取比特幣,約4個月可回本,一年可額外賺取60萬。
網站還遊說投資者介紹他人購買子合約,這種拉人頭獲利是典型的傳銷模式,一旦沒有新的投資者加入或組織者突然失聯,投資者將損失慘重。
3、比特幣挖礦機詐騙【挖礦】
比特幣的生產在專業圈裡稱之為『挖礦』,挖礦設備的性能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獲得比特幣的效率,因此需要強大且昂貴的專門設備,此類詐騙案件就是針對希望購買『挖礦機』的投資者。
通常在訂購設備時,投資者被要求先付定金,出現賣家或中介收到錢後即卷款跑路、消失的詐騙案件。
4、比特幣軟件詐騙【黑平臺】
以比特幣錢包為例,比特幣錢包是用來儲存比特幣的虛擬錢包,騙子使用某些知名的、真實的錢包標志和名稱來包裝虛假的錢包應用程序,以欺騙用戶,用戶不慎下載虛假錢包後,其存入的比特幣就會落入騙子的錢包。
此外,還有不法分子會通過模仿比特幣構建平臺系統,操縱山寨幣的產生及交易行情,吸引投資人購買,等時機成熟後再大量拋售,致使投資人巨幅虧損。
5、比特幣網絡釣魚【空投】
釣魚詐騙包括向客戶發送郵件,通知他們獲得比特幣,但是需要客戶通過郵件中的鏈接登錄自己的比特幣賬戶才能領取,由此這些釣魚詐騙者就能取得客戶賬戶的控制權。
6、利用比特幣洗錢【最近的封卡潮】
比特幣及部分比特幣交易平臺已成為贓款轉移的一個重要平臺,由於其交易便捷,監管難度大,客觀上幫助犯罪嫌疑人完成了洗錢過程。
如在2014年一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用贓款購買了比特幣,再將比特幣放在境外註冊的虛擬錢包裡,接著犯罪嫌疑人去澳門將比特幣賣給境外的比特幣平臺,完成套現洗錢的全過程。
7、利用比特幣非法集資【傳銷】
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
此前七部委聯合發佈的《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提到,其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來源:反傳銷彭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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