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3月22日訊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那麼,借款人向出借人借錢,出借人給付的卻不是傳統意義上的人民幣、美元等貨幣,而是所謂『虛擬貨幣』以太幣,這樣的借款合同有效嗎?日前,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麼一起案件,原告借給被告3000多個以太幣,雙方約定到期後被告需償還1000萬元人民幣。
之後,被告未還債,原告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借款協議》無效,駁回原告訴請。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2018年6月,廈門男子小溫認為投資虛擬幣大有可為,可是苦於自己沒有本金,遂向好友老高借錢。
老高作為出借人,小溫作為借款人,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約定:老高借給小溫1000萬元,並根據小溫要求,購買等值的以太坊(ETH)(即『以太幣』)數字資產,轉入小溫指定的賬戶。
借款期限為21個月,小溫應於2020年4月30日及2020年6月15日前分兩筆(每筆500萬元)將該借款以人民幣銀行轉賬形式返還老高。
雙方約定,若小溫按合同約定及時還款,則無需支付借款利息,若逾期還款,則需向老高支付相應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15日起,按央行的同期貸款利率兩倍計算至小溫還款之日止。
《借款協議》簽訂後,老高於2018年6月29日分別轉入550個、2000個、500個以太幣,2018年7月1日轉入115個以太幣,共計轉入3165個以太幣,雙方協商3165個以太幣等值於1000萬元人民幣。
之後,小溫出具《收款收據》,確認收到老高人民幣1000萬元。
後因小溫未依約還款,老高向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溫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相應利息。
法院判決:
虛擬貨幣不具法償性,《借款協議》無效
經審理,法院認為,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並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以太幣並非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更不能作為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故老高主張以交付價值1000萬元以太幣完成案涉借款交付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借款交付方式,案涉的借款協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借款合同』。
案涉老高與小溫之間關於以太幣的交易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違背了公序良俗,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故雙方簽訂的借款協議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老高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規定,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關於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定,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適用加密技術及分佈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
(本報記者 王淯瀅 通訊員 思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