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虛擬幣洗錢超百萬元 7位被告人獲刑。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實習生 粟雪晴

7月18日,成都雙流區法院公佈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

法院經審理並作出宣判,分別判處王某甲、王某乙等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至三萬元不等。

2020年12月,王某甲和胡某某《另案處理》經人介紹,開始了所謂的轉賬、取現並取得相應抽成的『業務』。

2021年2月,王某甲又相繼邀約王某乙、李某、白某某、方某某、唐某某和羅某某等人加入,開始從事洗錢活動。

其中,王某乙主要負責買幣結賬,李某主要負責虛擬幣買賣具體操作,羅某某按照李某的安排使用自己的虛擬幣賬戶從事買幣、提幣等活動。

2021年3月27日至31日,羅某某通過火幣網指定賬戶上『交易』USDT(泰達幣》,幫助轉移被害人林某被騙案的贓款,涉案金額120萬元;2021年3月上旬至4月中旬,白某某、方某某、唐某某通過其名下銀行卡對贓款過賬並先後取現190餘萬元,方某某則提供自己的虛擬幣賬戶供該團夥用於洗錢。

此外,王某甲、王某乙、李某將騙取林某資金的286萬餘元通過火幣網賬戶,進行買幣、提幣等洗錢操作,最終將200餘萬元贓款匯集到王某甲、唐某某的多張銀行卡中,並在重慶市多家銀行取現。

2021年4月21日,王某甲、白某某轉移的196.01萬元贓款在王某乙等人在廈門市租住的房屋內被警方查獲,王某乙、李某、方某某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現場查扣贓款及手機、銀行卡等作案工具若幹,後王某甲、白某某、羅某某及唐某某陸續被公安機關抓獲。

經查,被害人林某在成都市雙流區境內共計被騙531萬餘元。

公安機關處置了從王某乙處查扣的虛擬幣,共計獲款人民幣83萬餘元並予以暫扣,民警從王某乙等人處查扣移送了現金人民幣196.01萬元及手機、銀行卡、挎包、皮夾等物品;王某甲等人在轉移資金時,從中截留了部分虛擬幣作為報酬並存放於王某乙的虛擬幣賬戶,案發時共計獲利3萬餘元;方某某獲利1000餘元。

雙流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白某某、方某某、羅某某、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為獲取高額報酬,通過虛擬幣『交易』、提供銀行卡過賬及取現、運輸轉移贓款等手段,為上遊詐騙犯罪洗錢牟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白某某、方某某、羅某某、唐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依法判決王某甲、王某乙等七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至三萬元不等。

法官提醒,為犯罪分子提供自己的賬號、微信收款碼、接收轉移、隱匿財物會讓自己成為破壞社會秩序的幫兇。

不要貪圖不義之財,為了蠅頭小利讓自己鋃鐺入獄,斷送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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