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誤轉他人
可通過聯系交易平臺等
金融或法律途徑追回
虛擬貨幣誤轉他人能否追回?
5月9日,長江日報記者獲悉
江夏區人民法院在一起
因虛擬貨幣錯誤轉賬
引發的糾紛中
明確表示虛擬貨幣投資交易
不受法律保護
李某與王某是網友,因共同購買TBCC幣《一種類似比特幣的加密虛擬貨幣》相識。
李某曾經幫王某購買過TBCC幣,因此在手機中存有王某的轉賬地址。
2021年11月,李某準備向他人轉幣時,因操作失誤,將23522個幣轉給了王某。
李某說,自己購買TBCC幣是3元一個,當時花了6萬餘元。
李某發現後,當即請求王某將誤轉的虛擬貨幣退回。
雙方協商後,王某僅返還了11000個虛擬貨幣。
為了拿回剩下的虛擬貨幣,李某向法院起訴。
開庭前,承辦法官曾聯系王某送達傳票,王某情緒十分激動。
他說,現在這個幣一個連1元都不到,自己跟隨李某投資虛擬貨幣虧了很多錢,現在已經無力歸還。
2021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等發佈《關於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
『投資交易虛擬貨幣,引發的損失自行承擔。
虛擬貨幣的轉賬交易行為也具有不可逆性,難以采用技術手段追回』承辦法官表示,本案標的物是基於區塊鏈技術發明的虛擬貨幣,其轉賬行為具有不可逆性,除非王某本人自願將虛擬貨幣返還給李某,並進行相應操作,否則不能通過強制措施執行。
考慮到王某在談話中未明確拒絕返還虛擬貨幣,且李某在起訴前也與王某協商過返還虛擬貨幣的方案,法官認為本案有一定的調解基礎。
法官向王某釋明,即便雙方前期有其他的經濟糾紛,也不應將他人誤轉的虛擬貨幣出售,對王某進行了批評教育,王某表示願意返還部分虛擬貨幣。
最終,在法院調解下,王某向李某返還7500個虛擬貨幣,並承擔一半的訴訟費,李某撤訴。
法官提醒
投資交易虛擬貨幣,引發的損失自行承擔。
虛擬貨幣的轉賬交易行為也具有不可逆性,難以采用技術手段追回。
在投資、交易虛擬貨幣前,應全面考慮持幣面臨的風險,避免財產損失。
長江日報出品采寫:記者耿珊珊 通訊員葉甑皓 楊睿
來源: 長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