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然而有這樣一起借貸案件,出借人給付借款人的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貨幣,而是所謂『虛擬貨幣』的以太幣。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涉及虛擬貨幣的民間借貸案件,法院審理後認定合同無效,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林某訴稱,2018年6月,林某作為出借人與劉某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約定:劉某向林某借款1000萬元,林某購買等值的數字資產以太幣,轉入劉某指定的賬戶,劉某應於2020年6月將該筆借款以人民幣的形式返還林某。
林某稱,協議簽訂後,林某向劉某指定賬戶轉入3165個以太幣。
劉某遂出具收款收據,確認收到林某1000萬元人民幣。
後劉某未依約還款,林某遂向思明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相應利息。
法院審理後認為,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規定,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關於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佈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其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由此可知,以太幣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更不能作為借款合同的標的物,因此林某主張以交付以太幣完成借款交付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借款交付方式,案涉的借款協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借款合同。
案涉林某與劉某之間關於以太幣的交易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違背了公序良俗,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故林某與劉某簽訂的借款協議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
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