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有關虛擬貨幣『挖礦』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法院一審認定合同無效,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與被告的全部反訴請求。
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因未在規定的期間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按撤訴處理,現一審判決已生效。
『挖礦』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2021年5月,原告某天公司與被告某馬公司簽署《戰略合作框架協議書》,約定由某馬公司為某天公司提供P盤服務。
服務過程中,某天公司以某馬公司未按時足額完成P盤服務為由提起訴訟,要求退還已支付的服務費和保證金合計29.5萬元。
某馬公司則認為其已經按照約定提供了P盤服務,以某天公司拒付剩餘服務費為由提起反訴,要求支付剩餘服務費和違約金。
天河法院審理後認為,某天公司與某馬公司簽署《戰略合作框架協議書》,委托某馬公司進行P盤服務,目的在於參與虛擬貨幣網絡『挖礦』活動,屬於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
中國相關部門已明確指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本案涉及的『挖礦』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不利於中國產業結構優化節能減排,不利於中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
因此,雙方簽訂的『挖礦』合同因有損社會公共利益、有違公序良俗應屬無效,由此產生的相關財產權益亦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上述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法官說法 :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天河法院民事審判二庭陳宇帆法官指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綠色原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從前述一系列監管政策可以看出,中國雖然尚未有相關法律法規直接認定『挖礦』行為涉嫌犯罪,但『挖礦』行為事實上損害了公共利益,故由其展開的合同行為並不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某天公司與某馬公司簽訂《戰略合作框架協議書》委托某馬公司進行P盤服務,目的在於參與虛擬貨幣網絡『挖礦』,屬於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
該活動涉及違反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影響社會公共利益,有違公序良俗,應當認定無效。
由此產生的相關財產權益亦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上述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因此,某天公司主張的本訴訴訟請求,以及某馬公司主張的反訴訴訟請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當前,建立綠色低碳發展的經濟體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廣泛共識,也是中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共同富裕的內在要求。
每一個市場主體,既應遵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也應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探索遵循減污降碳生產經營方式,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可持續發展。
答疑解惑
什麼是『P盤』和『挖礦』?
『P盤』是Proof of Capacity的簡稱,中文直譯就是容量證明的意思,利用CPU或者顯卡通過獨特的算法將硬盤寫滿哈希數據,這個過程就叫P盤。
『挖礦』就是在P盤完成後將硬盤上的哈希數據掃盤提交到主網驗證,從而達到挖取虛擬貨幣的最終目的。
『挖礦』項目隱患多
中國雖然尚未有相關法律法規直接認定『挖礦』行為涉嫌犯罪,但『挖礦』行為事實上損害了公共利益,而且『挖礦』活動可能觸及刑事犯罪。
比如,一些非法組織利用虛擬貨幣、區塊鏈、挖礦等專業術語向普通人宣傳、發展下線,可能觸犯非法傳銷罪;一些『挖礦』平臺淪為實控人以非法營利為目的而進行詐騙的『工具』,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罪名;另外還可能涉及到有關計算機犯罪,如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等。
國家多次明令整治
◎2021年9月3日,國家發改委等十一部門聯合下發《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要求加強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上下遊全產業鏈監管,嚴禁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
◎2021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均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2022年4月29日,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司法廳聯合下發《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設備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活動貢獻度低,是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生產工藝裝備。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天河法宣
題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陳憂子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林瑋琳